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3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96年度簡字第2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8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