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93年12月9日將其裁定收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