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新民 被告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英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經核應為新臺幣(下同)237,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7,3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