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00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利息計算之迄日為何?㈢請求之利息為年息、月息或日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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