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025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案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入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逃匿,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