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2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佩宜┌─────────────────────────────────────────────┐│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