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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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又15日確定,並於民國95年5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