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616號聲請人 林浩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8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0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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