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5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57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查原告與被告約定因本貸款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為原告與被告簽訂之超易貸小額貸款約定
書第6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縱令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
,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更名前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
張:被告丁○○於民國94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2月23日起自97年
2月23日止,按月攤還本金,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
,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一次全部清償,並依全數未
償本金餘額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利息。詎被告自95年3月23
日起即違約未履行,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迭經催討未果,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故自應依約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超易貸小額
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分期償還明細查詢單各1份為證,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欠款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220元、登報費500元,合計1,72
0元,由被告負擔。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
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映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建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