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志明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蔡志明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因受刑人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而無法代為執行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