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即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秦慧君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