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83號聲請人 卓家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烱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兩造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12號訴訟進行程度(是否業已終結)?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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