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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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8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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