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艾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財 被上訴人 林憲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5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