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 周翠珍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 張為文 被告 周素瑛
周志芬 周素惠 兼上三人訴 周瑪琍 訟代理人被告 周志芳 兼上一人訴 周素華 訟代理人被告 周小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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