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志修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5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至本院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7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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