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 黑保保 、 卡欺他 、 史賓塞 和吞那公司(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eish聲請人 謝諒 獲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瓊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87號),並就抗告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