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6年6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文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表:受刑人張文秀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月││││(5罪)│(10罪)│├─────────┼─────────┼─────────┼─────────┤│犯罪日期│105年9月26日│1.105年9月2日、│1.105年9月3日、││││2.105年9月4日、│2.105年9月28日、││││3.105年9月15日、│3.105年8月14日、││││4.105年9月29日、│4.105年9月6日、││││5.105年10月6日│5.105年9月20日、│││││6.105年9月25日、│││││7.105年10月2日、│││││8.105年10月4日、│││││9.105年8月31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8月30日│││││)、│││││10.105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448號;移送│字第26448號;移送│字第2644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中地檢│併辦案號:臺中地檢│併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371│105年度偵字第31371│105年度偵字第31371│││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3│106年度上訴字第313│106年度上訴字第31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3│106年度上訴字第313│106年度上訴字第31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178號(編號1│字第8178號(編號1│字第8178號(編號1│││至3曾定刑9年6月)│至3曾定刑9年6月)│至3曾定刑9年6月)│└─────────┴─────────┴─────────┴─────────┘附表:受刑人張文秀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663、4881號│偵字第4663、488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18│106年度上訴字第51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9日│106年5月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18│106年度上訴字第518│││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373號│字第93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