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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