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5號原告 楊宛蓁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宏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0,117元(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6995號強制執行事件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結果,台中市○○區○○○○街○○○○號房屋每平方公尺價格為21,883元,房屋之價值為2,100,200元;906建號面積3063.98平方公尺係共用部分,請求遷讓之停車位應有部分為85/10000,以房屋每平方公尺價格21,883元價計算,停車位之價值為21883*3063.98*85/10000=569717元,房屋及停車位合計2,670,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5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