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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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佩璇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段○○○○○○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856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佩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佩璇(下簡稱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郭佩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13日│101年9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9月29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撤緩偵字第││年度案號│140號│19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第203號│102年度豐交簡字第4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0日│102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第203號│102年度豐交簡字第471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15日│102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社會勞動│得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26│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568│││號(聲請社會勞動,未履行完│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