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戽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岳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38,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綉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