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張智賢 黃照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益瑤 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楊彰富人被告 楊詩培 (即 張麗玉 之繼承人)
楊謹鴻 (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楊舒婷 (即張麗玉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 黃雅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並未提出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之歷來還款資料,以釐清被告張麗玉於101年6月22日死亡時,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之款項究何,惠請原告提出還款資料,以利被告進行核對。又被告楊詩培等抗辯原告提出連帶保證書關於被告張麗玉簽名、用印部分,均屬偽造,原告亦未舉證說明,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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