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詹喬茜 被告 陳毅騫
陳語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毅騫、陳語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