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許旭伶 被告 張洛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