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顧倩如 附民被告 徐健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