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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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 吳尚臻 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葛耀陽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