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郭輝曜
陳宗甫 阮宏偉 鄧鳳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被告順德茶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美 被告順德茶業廠法定代理人 林城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認尚有事實應行調查,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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