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66號債權人 黃錫卿 債務人 邱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兩造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債務人應自95年1月10日起至100年12月10止,於每月10日以前應給付債權人25000元,並匯入債權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立有離婚協議書可憑,惟債務人未依協議離婚時所約定全部履行,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迄今仍未獲給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