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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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伯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將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15日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略誘罪│恐嚇危害安全│強盜罪而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103.01.30-103.07.24│102.11.25│103.08.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69號等│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06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746號│103年度訴字第1746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3.03│104.03.03│104.05.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746號│103年度訴字第174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07│104.04.07│104.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是│否、否││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766號(編號1-2,應│第5765號(編號1-2,應│第13833號│││執行有期徒刑7月)104│執行有期徒刑7月)104│發監117.12.12期滿│││執更2656│執更2656││││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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