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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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1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云云。按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其本票即屬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項規定甚明。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部分均經發票人塗改,則依上開說明,該本票不生票據效力,聲請人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5年度票字第213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4年12月1日│50,000元│50,000元│94年12月1日│94年12月1日│TH-NO-800809│6││├──┼───────┼───────┼────────┼──────┼──────────┼───────┼───┼───┤│002│94年11月23日│50,000元│50,000元│未載│94年11月23日│TH-NO-800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