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維芳
陳清敏 陳清龍 陳黃玉盆 陳英彥 陳英明 陳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貞傑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114元【計算式:7140.33×(19375/240000+19375/240000+19375/240000)×550=9511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