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8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琮洋 債務人 尤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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