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堯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堯因犯傷害致死,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3
1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