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李冪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 律師被告 林唯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六萬三千0九十七元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