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台中縣東勢鎮農會│94年8月20日│120,000元│FA0三二三六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