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罰執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4年6月23日│105年6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561、36083│年度偵字第2224、2801號│││號、107年度偵字第2506│││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5號│107年度訴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27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15號│107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4日│107年10月22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罰執字第191號執行│年度罰執字第15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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