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4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芝瑤 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周煒峰地址「新北市○○區○○街路000號25樓之1」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2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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