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065號債權人 譚志譜 債務人 程尉誌 (原名: 程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