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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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志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4月確定【此部分為誤載,受刑人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8月、5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復因累犯更定其刑為9月、6月);又因犯竊盜罪分別經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8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86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以105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復因累犯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54號裁定更定其刑為9月、
6月);又因竊盜罪分別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7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8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且於109年9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8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1月2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