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63號聲請人欣湛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侑勳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侑勳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