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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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48號聲請人 陳平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瑩樺 即允合企業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然其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有1,000元未繳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