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聲字第7號
異議人  任冠群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同
分刑字第1083020004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認聲明異議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而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0日21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三)行為:聲明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在 張凱融 提供之賭博場所,聚
賭財物。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日異議人所參加之德州撲克錦標
賽係店家提供會員「奪點積分」之賽事,所參與的玩家並未
因比賽出局而有任何財物損失,並非賭博。當日店內另舉辦
的德州撲克奪點賽事,玩家於遊戲過程中所獲得的點數不可
換回現金,只可回存店家供下次遊玩或是兌換店內飲料,點
數只是暫時供玩家娛樂之用,亦非賭博行為。且德州撲克實
際上是具有高度技術的益智牌類遊戲,並非純粹以運氣決定
勝負、一翻兩瞪眼的賭博行為等語。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
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以
前開處分書處罰後,未經原處分機關向本院聲明異議,而係
於108年7月29日提出聲明異議狀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此有
本院收文章可稽,不惟乖違上開聲明異議程序甚明,抑亦無
從審查送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逾越聲明異議期間等要件,
故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定程式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另由本院
轉送聲明異議狀至原處分機關。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