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春藥業有│台灣土地銀│94年6月30日│15,957元│0000000││││限公司蕭孟│行股份有限│││││││枝│公司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