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鄧伃娟 債務人許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