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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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元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2月27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66,000元0.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7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61,715元正,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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