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坐落苗栗縣○○鄉○○○段138之13地號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已非債務人甲○○所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