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51號聲請人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志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請求逾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