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者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川澤海餐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育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