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葛侑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侑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葛侑鈞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75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6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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